2、消防安全评估: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从建筑功能、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管理进行的结合评价,并提出解决措施。作为建筑投入使用许可、经营许可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消防安全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第十五条
4、消防设施维保: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宗旨。维保合同周期一般为1年。
依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设施的维护》GB25201-2010 7.1条
1、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三)条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3、根据河南省《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技术导则》DB41T484-2006,第9项火灾预防性检测技术要求及周期9.2.1条规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医疗、教育、护育场所须每年进行一次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为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国卫办发(2020)1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第七项 第(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11、一般性鉴定;
针对所有想了解建筑物实时安全状况的鉴定。
12、构造物鉴定:
烟囱、桥梁、水塔等想拆除或了解实时安全状况的鉴定。
13:使用住房公积金:
已有一套住房,通过对现有住房鉴定为“C”级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以维修房屋的名义购买新房。
14、烂尾楼复工:
楼盘停工搁置,后期重新复工的,更换新的施工方或质监站会要求证明其停工期间的建筑质量和安全。
15、年审:
特殊行业要求证明其房屋或建筑安全性能(幼儿园、加油/气站、养老院、粮库、网吧、宾馆、洗浴中心等)。
16: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开业前鉴定。